措施和对策
(一)国家扶持引导,逐渐向地区自立转移
国家资金投入是治理水土流失的根本措施之一,特别是对贫困地区与农村,这一问题表现最为突出。据南方8省调查,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在水土流失治理上的经费投入是巨大的,不少地区通过数十年的治理,已在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上得到明显改善。但对有些地区来说,在水土流失得到初步或基本治理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发挥地方经济的潜力,并在提高地方经济发展能力的条件下,增强经济实力,促进本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实现有效的自身投入与运转。此外,在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投入机制上,一方面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调整国家层面上的投入强度与方向,另一方面应逐步强调地方自主的投入机制,使整个地区的水土保持工作逐步在自身的投入下得到持续发展。这些问题,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值得研究与深思。
江西省兴国县是南方水土流失的重点治理区,自1983年以来,在全县水土流失面积达1899平方公里的情况下,共治理了1654平方公里(治理面积达87%),使年泥沙量下降67.7%,河床普遍降低0.4米,山地植被覆盖度上升了43.4%,土地产出增长率达54.2%,2004年农业总产量比治理前增长11.2倍,财政收入增加27.4倍,农民纯收入2225元,群众烧柴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在23年期间,总投资3.1亿元,其中国家投资2437万元,地方投资1337万元,群众投资投劳27558万元。据了解,尚有758平方公里水土流失山地未得到治理,如果按每平方公里6万元治理,尚需要国家投入4500万元,但实际上每平方公里需30万元,如果这样,当地今后需总投入3.13亿元,其中需要国家投入2400万元。即使这样,此水土流失治理计划也需要十年才能完成。
兴国县是革命老区,从建国以来的发展看,经济实力有所加强,市政与城市建设已具规模,并具有较大的潜力,今后在水土流失治理上,也有可能由国家资助逐渐向地区自给的方向转变。这种转变最终的目的是做到国家与地方并重,并逐渐转化为以地方为主,从而达到水土流失治理的良性循环的目标。
(二)开发治理结合,经济生态优先
水土流失治理应与开发相结合,应在“治理中开发,开发中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发展。通过这些年的实践,在南方水土流失治理与开发中,积累了不少新的经验与认识。
福建省的长汀县,通过40年的水土流失治理,基本上解决了地区水土流失问题,森林覆盖率从1982年的54.4%增加到2003年的81%,成为全国水土保持的模范城市,创造了“长汀现象”,即通过生态建设,保持与恢复了植被;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转变了经济增长方式,加强了产业结构调整;通过改变社会结构,加强了城市化和交通建设,促进了水土流失问题的解决。近几年来,该县农村逐渐发展工业,使大量农民转移出来,促进农村水土流失治理得到稳定与发展。江西的信丰县,近些年来在全县发展了20余万亩果树(脐橙),通过水土流失治理,加强了丘岗区的“农—林—果”、“猪—沼—果”等生态模式的建设,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增强了农村生态建设能力,使水土流失治理得以巩固。其它,如湖南的岳阳市、湖北的孝感市、安徽的大别山区,均有相似的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的经验与模式。
综上所述,从当前面临的社会经济形势看,今后的水土流失治理,绝对不应是单纯的为治理而治理,而需按生态与经济学原则,将生态治理与经济发展相结合来治理水土流失,只有这样,水土流失治理才能长效巩固与发展。具体来说,就是建立保持与发展、治理与发展、开发与发展这三方面相结合的机制,其中,发展是总体的、指导性的。所谓保持与发展,就是在水土流失治理区不断地保护与恢复植被,坚持不懈地进行植被恢复为主体的生态建设,这是水土保持的关键和要害所在。所谓治理与发展,是在水土保持区,突出宏观与宏微结合的多种治理方案,包括进行人为、工程、生物、流域、库区、山体的治理,并针对水土流失带来的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如水体污染、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危害,加强治理与监测。所谓开发与发展,是突出社会经济建设,包括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社会结构如产业结构调整、城市与交通建设等。
当然,这三方面的发展均需要将各地水土流失治理阶段与发展实际相结合,还必须得到国家、社会与广大群众的支持、资助和参与,才能收到实效,这也是今后在我国南方水土流失治理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探索。
(三)制订规划,实施战略性推进
南方8省当前水土流失总面积为20.0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7.5%,如按年减少4900平方公里,共需40年左右,即自2000年到2040年才能全面完成治理任务,这里尚不包括可能新增的水土流失面积。如果考虑到一些治理措施仅仅能够逐渐减轻水土流失强度的情况,完成治理任务需要的时间就更长。据调查,江西省按年治理1200平方公里计,要治理现有的3.25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需30年,即到2030年才能完成。广东省近期(2010年)治理3120平方公里,中远期治理8400平方公里,要到2030年才能治理完毕。安徽省按年治理300平方公里速度,1.88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需60年才能完成。
浙江省按年治理860平方公里,对1.33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需15年才能完成。湖北省按每年治理1900平方公里,总共6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需40年才能完成,实际上该省近几年,每年新增水土流失面积达400平方公里。因此每年只能完成1500平方公里的治理任务。湖南省在水土流失防治规划中,每年计划治理1700平方公里,也需要30年才能完成4万平方公里的总流失面积,而实际上该省的治理面积每年也只有500平方公里。福建省1.3万平方公里的总面积,如按每年700平方公里的速度治理也需20年。此外,据调查,整个长江流域共60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即使每年共治理1.2万平方公里,也需延续50年,即到2050年才能完成。这些时间期限仅仅是按照流失面积推算出来的时间,实际上,由于治理措施差别很大,很多措施并不能一步到位消除水土流失,只能逐渐减缓,而且还有边治理边破坏等现象,因而,治理水土流失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由此可见,从南方8省总的情况看,完成全区当前已有的水土流失面积,最简单的估计也需30~40年,几乎需要半个世纪,这个现实说明,当前全国及南方地区面临的水土流失治理的形势是极为严峻的,不但与全国农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与全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而且将成为国家今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发展的重要障碍。因此,从这个意义看,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加速整个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的进程,并对各区水土流失治理规划做出科学、全面、正确的判断,提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全面治理方案,从战略角度,加速推进全区水土流失治理规划与进程。
(四)政策法制,配套实现
政策法规的制定是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保证。据浙江、福建、湖南等省的经验,水土保持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水土保持的基本国策,是应当长期坚持的基本方向,在各地执行的过程中,应保持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协调统一。
此外,当前各地的综合法规,如《土地法》、《生态法》、《河流整治法》、《环保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等相关法律均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适应与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全国各地在执法过程中与其它有关政策法规相衔接,使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过近些年的具体实践,各地认为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应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使其更具科学性与现实性。具体的内容如下:
1应突出水土保持法的地位,并对具体执法措施进行细化。这是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保证。湖南全省去年各地检查水土保持法执行情况1741次,项目共256个,全省109个县成立水土保持监管机构。江西、福建均成立全省监督管理委员会。然而,各地普遍反映存在“执法难、难执法”等等问题,关键在于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具体措施。因此,需要切实维护水土保持法的地位和细化具体的执法措施。
2应突出与水土保持有关的法治措施及政策的协调。应考虑《土地法》、《生态法》、《河流整治法》、《环保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城市与交通建设法规与水土保持法之间的统一与协调。
3应突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农民培训、企业管理、投资政策、贷款条例、补偿政策与机制(如大型水库发电的补偿机制)等各方面的政策。
4应强化有关水土保持的人才机制、科技政策、评价体系等有关政策与法规。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不断完善是形势发展的要求。不少地区认为,当前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措施不全,法制不配,执法不力,监督不周。解决途径是:政策统筹,水保搭台,部门配合,全民动员。为此,通过这次考察,不少地区建议在国务院下,成立国家与地区的“水土保持委员会”,以便全面统筹整个国家的水土保持工作。
(五)科技领先,体系周全
我国水土保持工作自建国开始以来已近60年,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已取得明显成绩,但水土流失治理效果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从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与现实性看,仍然与国家这次提出的考察要求相距甚远,这一方面表现在水土流失治理规律的理论探索上,另一方面也表现在水土流失治理实践经验的提炼上。归根结底,是与水土流失治理上达到“科技领先”的目标相距甚大,这是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南方8省水土保持工作当前及今后必须重视对以下有关科学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1.土壤侵蚀动态规律的研究,从监测方法上有所突破,研究更高效、更准确的土壤侵蚀监测技术,在此基础上结合模型等研究土壤侵蚀变化的规律及其影响因素。
2.森林覆盖率、植被覆盖度与水土流失关系的研究。森林郁闭度究竟多少才合适,如何在林相、林型结构上对不同森林覆盖率进行比较,如何从科学上说明与解决“远看青山在,近看水土流”的问题,
3.水土流失与生态安全关系问题研究。如何从水土流失规律上说明生态安全的重要性,如何论证因水土流失造成的水土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生态安全与水土流失”的影响程度与模式如何。
4.水土流失与生态经济关系的研究。如何从理论上说明水土流失与治理开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如何通过地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社会结构调整等,加快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提高水土流失治理投入强度,逐步走向地区水土治理的自主方向。
5.水土流失与生态评价体系的研究。建立地区性水土流失阈值体系,包括区域性的水土流失方程、生态安全措施与地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比例与范围的确定等。
6.水土流失治理经验与模式的深化研究。着重对地区不同重、中、轻流失强度的治理经验、坡耕地林—果—草治理经验、崩岗地治理经验,各种形式的自主式管理、开发治理经验与模式进行动态监测与深入理论研究,从体制与实践中寻求进一步发展与推广的途径。
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地理学、生态学、环境学、经济学等各种学科与范畴。面对国民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过程在理论与实践上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不懈,从科技领先的高度针对不同时期出现的水土流失问题加以解决才能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