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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
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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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2-10-22 点击率: 1126436 |
摘 要: 人民网天津9月23日讯 记者吴兢、陈杰报道:近年来,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加剧,近海海域生态环境日趋恶化,严重的海洋污染事件有增无减。依法治理和保护海洋环境任务紧迫。目前,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自1984年全国先后设立10个海事法院以来,全国海事法院共审理涉及海域污染的损害赔偿案件逾300件。这是记者从今天在此间召开的中国第11届海事审判研讨会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国际论坛”上了解到的。
来自环保、海事、法律、外贸、航运等方面的有关代表和美国、英国等地的国外知名海洋污染法律专家,将围绕依法保护海洋和通海水域这一主题,进行为期3天的研讨。研讨涉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及法律适用等热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会上介绍说,在立法方面,中国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1994年执行协议等近20个有关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相继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专项法律、法规;并通过《海商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对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及诉讼程序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不断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同时,海洋环境保护的海事司法也很有成效。李国光说,案件涉及船载燃油污染海域、船舶燃油污染、海岸工程污染海域、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海域、海洋倾废污染海域等多种类型。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法院从传统单一的船旗国管辖原则,发展成船旗国、污染损害发生的沿海国、污染损害发生港口国管辖并举的诉讼原则,并实施由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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