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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05年“百人计划”招聘指南
关键字:百人计划   时间: 2003-05-27  点击率: 66127
  摘 要: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生态网络综合研究中心
2003-2005年“百人计划”招聘指南

单位名称   学科     研究方向       依托部门      岗位
地理资源所 生态学   生态信息研究 生态网络中心  研究员
地理资源所 生态学   生态模型研究 生态网络中心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生态网络综合研究中心

2003-2005年“百人计划”招聘指南



招聘内容

单位名称 招聘学科 研究方向 依托部门或项目名称 招聘岗位名称

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生态学 生态信息研究 生态系统与生态网络研究中心 研究员

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生态学 生态模型研究 生态系统与生态网络研究中心 研究员



联系方式:

联系人: 于贵瑞(综合研究中心主任)

电 话: 010-64889432

传 真: 010-64889399

电子邮件:yuguirui@cern.ac.cn

通信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 大屯路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生态网络综合研究中心

邮 编: 100101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百人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所的人才引进工作,规范“百人计划”管理,按照《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管理实施细则》(人教字〔2001〕158号)、《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 [2001]357号)和《关于调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招聘方式的若干规定》(科发人教字〔2002〕32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百人计划”包括引进国外回国工作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杰出人才”)、招聘国外短期回国工作的海外知名学者(以下简称“知名学者”)和从国内招聘的优秀人才(以下简称“国内百人”)三种方式。

第三条 “百人计划”的招聘工作本着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聘任、契约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坚持学术水平、科学道德和为国服务的统一。强化人才与创新岗位、研究所创新领域布局、重大研究方向和项目、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结合,优化创新队伍结构,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二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招聘岗位的确定

(一)研究室根据本室学科建设、研究方向、人员结构等情况,特别是针对重大创新项目、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对急需人才的需求,向人事教育处提出“百人计划”招聘岗位的申请。

(二)“海外知名学者”仅限于团队形式招聘,由院专业局与研究所协商确定该团队的组成、申报等

(三)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审议,所长办公会议批准,确定各部门的招聘岗位。

(四)人事教育处根据各部门的招聘计划,向中科院人事教育局提出“百人计划”招聘岗位的申请。

(五)“百人计划”招聘计划被批准后,我所统一通过有关媒体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第五条 招聘条件

(一)“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应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自愿放弃外国国籍来华或回国定居的专家学者。同时,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

2、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2年以上国外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国外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或其他相应职位;

3、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过课题(项目)研究的全过程并做出显著成绩;

4、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战略构思,能带领一支队伍在国际科学前沿从事研究并做出具有国际水平的创新成果;

5、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做出过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在重要核心刊物上正式发表过3篇以上有影响的论文。或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掌握该学科领域能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技术;

6、具有立足国内、面向世界,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而艰苦创业的奉献精神。

(二)“海外知名学者”以团队形式进行招聘,每位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国外获得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在本学科领域内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在国际学术界有很高的知名度和重要影响,能够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提出有创新性的构想;

3、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和协调组织能力,能够带领一支队伍做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成果;

4、取得过国际同行公认的重要研究成果,并在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重要影响的论文。或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掌握能够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核心和关键技术;

5、每年回国工作4个月以上。

(三)从国内(院外)招聘的优秀人才,必须具备“引进国外杰出人才”部分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原单位具有研究员(教授)职位;

2、在本学科领域已取得有影响的科研成果。院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优先考虑。

(四)本所招聘的各类“百人计划”人才,除符合上述中科院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满足招聘部门根据科研工作和管理需要提出的其他招聘要求。
第六条 招聘程序

(一)申请者根据本所每年的“百人计划”招聘指南对各专业的要求,提出申请,由人教处协助具体招聘部门对申请者进行初选后,填写《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资格申请表》;

(二)根据本所《新进人员考核评审办法》(地理人教字〔2001〕050号)中的规定,严格按照“百人计划”对人才的要求,由招聘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答辩评审;

(三)通过评审后经所长办公会议批准,人事教育处将拟聘用的“百人计划”人员材料报中科院人事教育局“百人计划”办公室,申报“百人计划”入选资格;
第七条 凡中科院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以下简称“杰青”)资助的人员,在获资助的当年或执行过程中,均可填写《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资格申请表》直接申请“百人计划”。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待遇

第八条 “百人计划”入选者的岗位职责是:

(一) 正确把握学科的动态和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研究布局和项目,带领一支团队在本学科领域从事具有国际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

(二)积极推动国际学术交流,创造条件走向世界科技舞台,从事对等的合作与研究;
(三)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积极参与社会竞争,争取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四)聘任期间,取得国内外同行关注的科研成果,为创新单位培养优秀人才,建设一支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科技队伍。招聘的知名学者应带出一支具有国际水准的团队并做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科学创新成果。

第九条 获得“百人计划”入选资格者,到位工作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医疗等待遇。

第十条 按中科院和我所的有关规定,在聘期内享受“百人计划”津贴1000元/月、研究员创新岗位津贴和课题绩效津贴。

第十二条 研究所与具体招聘的研究室共同为入选者提供办公、科研等用房。

第十三条 研究所“百人计划”入选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研究所尽量提供租住方便;获得中科院“百人计划”择优支持后,研究所为其提供27万元购房补贴(从择优支持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本所经费支持与院择优支持

第十四条 根据中科院《关于调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招聘方式的若干规定》(科发人教字〔2002〕323号)中的有关规定,本所招聘的“百人计划”入选者,由研究所给予50万元的入选程序和人员安置等经费、入选者所在的研究室(或课题组)给予50万元以上的在研课题。

第十五条 “百人计划”入选者在取得研究所和所在研究室(或课题组)给予的科研经费支持,到位开展工作后,由人教处协助其向院提出“百人计划”专项经费支持的申请。

择优支持条件是:

(一)入选者已到位工作6个月以上;

(二) 入选者开展的工作符合所在单位的创新研究方向,并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三) 入选者所在单位已向入选者提供了相当的科研启动经费、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四) 初步形成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五) 承担一定的国家层面项目或院创新项目。

第十六条 获得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专项经费(150万元)支持后,研究所投入的经费作为人才引进由“百人计划”入选者本人的研究组留用。

第十七条 按照院有关规定,院内的“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均自动获得“百人计划”入选者称号,在基金项目执行完毕,经基金委考核通过后,填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择优支持申请表》与《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总结报告》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经费资助的通知单,一并报院“百人计划”办公室,院将给予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

第五章 人才管理

第十八条 入选者到位后签订《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管理合同书》及《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工作任务书》。 “百人计划”引进人才实行岗位聘任年限制,一次聘期为3年,在聘期间,通过签定的契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受聘人员在所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合同书中的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百人计划”入选者应在接到入选通知后的1个月内,提供所在国外机构同意其回国工作的书面意见及本人能到位工作的期限说明(主要指海外知名学者)。入选者须在6个月内到位工作,确有特殊情况需适当延长到位时间的,须报所长办公会议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否则取消入选资格。

第二十条 在聘期内主要由研究室负责其日常管理和中期检查,人事教育处负责监督、择优支持、终期评估等事宜。聘期结束后,填写《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终期考核评估表》和《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终期评估简况表》。参加研究所、专业局分别组织的终期评估,通过院专业局组织的专家评估,对成绩突出尤其是已形成良好团队的优秀入选者,院将给予后续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按契约到岗工作者,取消其入选资格,对中期考核结果明显未达到计划要求、预计无法按期完成目标者,停止其研究计划,收回剩余经费,取消其入选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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