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2006-12-20)(记者张辉、通讯员朱德富)昨日从省法制办获悉,随着省政府《关于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下发,洪湖湿地告别了多头执法的历史。
根据批复,荆州市湿地局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具体行使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渔政、船检港监、旅游以及航运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按批复要求,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这些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荆州市湿地局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荆州市政府依法受理。
有关专家指出,此举理顺了执法体制,为恢复洪湖湿地创造了法治环境。以前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监督不力、管理不善等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这是我省第一次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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