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具有跨区域和跨流域的特点,大气污染、河流污染、生物多样性破坏等环境问题的影响不受行政辖区界线的限制,一个地区的环境问题往往会对其他地区造成危害。近年来,流域性生态退化和环境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完善跨省界河流水质监管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沈阳应用生态所研究员闻大中呼吁,应尽快完善跨省界河流水质监管机制。鉴于跨流域污染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目前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他建议国家应进一步完善跨省界河流水质监管机制,以促进流域上游省份的水污染治理工作,促进从源头上治理,保护和改善整个流域的水环境。
闻大中认为,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和规范,坚持做到由上下游省份双方共同对河流水质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双方共同确认监测的结果,确定下游省份和上游省份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其次应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当上游省份出现水污染事故可能危及下游省份时,上游省份应及时和如实对下游省份发出警报。第三要进一步完善水污染事故的赔偿机制,以保障下游省份因上游省份的水污染事故受到的损失能得到相应合理的赔偿。第四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管机制,应有专门机构对各跨省界流域实行上述机制予以监督、管理、协调和仲裁,保证上述各种机制的有效实施。
■实施区域流域综合管理 “沱江、淮河、松花江等江河的污染,既暴露了区域之间的矛盾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也反映了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不协调和不统一。”梁荣欣委员认为,当务之急是实施区域流域环境综合管理。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党德信说,由于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所限,属于全国性和跨行政区的环境问题及由此带来的时间和信息方面的障碍,加上实行以行政区为单元的“块块”管理体制和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地方对环境执法监督的不正当干预时有发生,造成区域环境问题难以有效解决。
梁荣欣等委员建议:“十一五”期间以及更长的时期内,将流域综合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土综合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水利发展等国家“十一五”规划以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利发展等重点专项规划;逐步完善流域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做好评价、修订并完善现有与流域综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工作;加强国家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在环境监察机构现有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对其执法能力的建设;成立国务院流域环境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或在大江大河成立流域环境综合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