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消息长江日报2007-08-31(记者金涛 通讯员李飞)宁要清水,不要珍珠。经过数月酝酿,省农业厅与省环保局28日联合发布《关于禁养限养珍珠和规范水产养殖的意见》,严禁在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湖库中养殖珍珠,已养水面年底前要全部拆除。
业内人士透露,此《意见》是在本报率先进行的“珍珠养殖脏了湖泊”等系列报道的推动下出台的。
今年4月11日起,本报相继发表“珍珠养殖脏了部分湖泊”、“过度养殖珍珠导致远城区众多湖泊面临灭顶之灾”等系列报道,披露了湖泊珍珠养殖在我省、我市无序发展,养殖户大量投肥,严重破坏水质和水资源的现状。
随后,本地其他媒体相继跟进报道,引起省、市政府高度关注,责令相关部门专题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政策。
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调研发现,珍珠养殖带来四大危害:大量施用未经发酵和处理的有机肥(鸡粪、猪粪等),污染水体;大量有机物沉积在底泥中,水体趋于富营养化,并波及邻近水域,很难治理;遗留的固体废弃物造成局部污染;易造成池塘漫溢,破坏水域生态环境。
“不羡珍珠贵,只盼湖水清”。省农业厅、省环保局联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养殖和限制养殖珍珠。
《意见》规定: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中(郊)湖、风景区和大中型湖库中养殖珍珠。严格限制在精养池、池塘养殖珍珠。精养池、池塘不得再新增养殖面积,严格控制养殖密度,挂养密度每亩不得超过500只,严禁投肥养殖。即日起,全省一律不再新发珍珠养殖证,已经发放的珍珠养殖证要报省级渔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
据悉,全省将展开珍珠养殖专项整治。凡未经审批许可,擅自养殖珍珠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养殖者无条件拆除养殖设施、恢复原状,不予补偿,并依法处置。对原已审批许可、正在养殖珍珠的,凡养殖合同到期的,要立即拆除;合同未到期的,最迟在今年12月底前全部拆除,养殖户的损失按“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适当补偿。
对在湖泊、水库养殖投施有机肥、化肥、药物,造成水域污染事故或渔业资源损失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