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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考核与评估
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考核与评估办法(暂行)

一、总 则

第1条 为了规范地管理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CERN),促进各生态站、分中心和综合中心(以下简称各成员)健康发展,依据《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章程》,制定本考核与评估办法。

第2条 CERN领导小组和科学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地对CERN各成员进行检查。网络办公室具体组织检查工作。定期检查采用年度考核和综合评估两种基本方式,按相应指标进行定量考核和评估。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奖惩的基本依据。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1次,重点检查各成员在监测、数据处理与报送、规范编制、仪器检测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考核成绩将作为下年度运行经费分配的基本依据。

综合评估每4年开展1次,旨在全面检查各成员在监测、研究与示范方面的业绩和综合评估各成员的能力。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保留CERN成员资格的基本依据。#

二、年度考核

第3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是:

各生态站的监测、数据处理与报送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
各分中心和综合中心在监测规范编制/修订、质量监控、数据处理与分析、仪器检测与维修、人员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完成情况。

(一)生态站年度考核

第4条 从监测和日常管理两方面对生态站进行年度考核。监测分(I)和管理分(M)的满分均为100,最终考核分数等于0.8×I+0.2×M。

第5条 责成大气分中心、水分分中心、土壤分中心、生物分中心和水域分中心分别负责对各站开展的气象与气候、水分、土壤、生物要素监测和水域生态系统监测工作进行考核评分,网络办公室汇总计算各站的监测分。

各分中心主要依据各站报送的相关监测数据的质和量以及报送的时效性进行考核,计算分类考核分数(气象与气候(I1)、水分(I2)、土壤(I3)、生物要素(I4)和水域生态系统(I5))。分中心采取对提交数据进行分析和/或现场检验等方式确定监测数据的质量。

分类监测分(Ii)的计算公式如下:

分类监测分=100×质量合格数据量/应报送数据量×(1-0.1×滞后于要求上报期限的周数)

各站应根据各分中心的要求及时将有关数据报送分中心,各分中心应于翌年3月31日前将各站各类监测考核分数报送网络办公室,之后由网络办公室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各站最终的监测分I(根据各类数据的重要性和工作量确定权数)。

第6条 责成网络办公室以统计、抽查等方式对各站的日常管理进行考核,计算各站的管理分。本办法赋予各站对综合中心和分中心进行考核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各类报表、报告的完成情况、互联网网站的维护等均属于管理考核范围。

(二)分中心年度考核

第7条 从业务和日常管理两方面对分中心进行年度考核。业务分(I)和管理分(M)的满分均为100,最终考核分数等于0.8×I+0.2×M。

第8条 责成综合中心和各站共同对各分中心的业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综合中心对各分中心在规范编制/修订(I1)、数据处理、分析与报送(I2) 、互联网站点维护(I3)等方面开展的工作进行考核计分,各站对各分中心在人员培训(I4)和仪器检修服务(I5)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考核计分。网络办公室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各分中心的业务考核分数(根据工作量和重要性确定权重)。

各分中心应根据综合中心的要求,及时将编制/修订完成的规范,整理、分析与集成后的数据及相关分析报告报送综合中心,综合中心据此考核计分,并在翌年的4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网络办公室;各站对各分中心的计分结果也应于翌年3月31日前报送网络办公室。

第9条 责成网络办公室以统计、抽查等方式对各分中心的日常管理进行考核,计算各分中心的管理分。本办法赋予分中心对各站和综合中心进行考核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各类报表、报告的完成情况等均属于管理考核范围。#

(三)综合中心年度考核

第10条 从业务和日常管理两方面对综合中心进行年度考核。业务分(I)和管理分(M)的满分均为100,最终考核分数等于0.8×I+0.2×M。

第11条 责成网络办公室、各分中心和生态站共同对综合中心的业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网络办公室对综合中心在规范编制/修订(I1),数据处理、分析、共享、出版(I2)以及网站(www.cern.ac.cn) 维护(I3)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考核计分;各站和分中心对综合中心在人员培训(I4)和仪器检修(I5)等方面的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计分。网络办公室按加权法计算综合中心的业务考核分数(根据各类数据的重要性和工作量确定权数)。

各分中心和生态站应于翌年3月31日前将对综合中心的考核计分结果报送网络办公室。

第12条 责成网络办公室以统计、抽查等方式对综合中心的日常管理进行考核,计算综合中心的管理分。本办法赋予综合中心对各分中心进行考核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各类报表、报告的完成情况等均属于管理考核范围。#

三、综合评估

第13条 综合评估的基本内容是:

各生态站近4年内在监测、研究与示范方面的工作业绩和目前的人员、仪器与设施的状况等(监测工作已在年度考核中作出评价,不再重复评价,但将年度考核中的监测分(I)直接纳入综合评估成绩中);

各分中心和综合中心近4年内在数据处理与服务、研究方面的工作业绩和目前的人员、仪器与设施的状况(数据处理与服务方面的工作已在年度考核中作出评价,不再重复评价,但将年度考核的业务分(I)直接纳入综合评估成绩中)。

第14条 研究成果(II)的衡量,以公开发表论文的数量与质量以及获奖成果的数量与等级为依据。论文和获奖成果计分标准如表1。


表1 论文和获奖成果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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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类 分 数 奖励类 奖励等级 分 数

国内一般学术期刊 0.5 国家级奖 一等 100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 1.5 二等 60

EI收录刊物 2.5 省部级奖 一等 50

SCI收录刊物 4 二等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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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注明作者单位为生态站、分中心或综合中心,或注明由CERN支持的论文方可计算分数;主要由站、分中心或综合中心人员完成的获奖成果方可计算分数;获奖成果的赋分,根据获奖单位排名第1、2、……、9及其以后,分别乘以系数1、0.9、……、0.1。

研究成果总分为论文分与获奖成果分之和,但上限为100分。

第15条 对示范成效(III)的衡量,由评审专家根据示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打分,最高分为40分。无需对分中心和综合中心进行此项评估。

第16条 对人员状况(IV)的衡量,由评审专家根据观测、仪器管理、数据管理与分析、研究和示范等方面人才的水平、结构合理性打分,最高分为40分。

第17条 对仪器、设备、设施状况(V)的衡量,由评审专家根据完备性、可靠性、先进性打分,最高分为40分。

第18条 生态站的综合评估总分(T)为:I+II+III+IV+V,满分为320分。如果I<70, II<10, III<25, IV<25, V<25, T<170中的任何一项成立(对确实难以开展示范工作的生态站可不受III分数的限制),则视该生态站的综合评估成绩不合格。

分中心、综合中心的综合评估总分(T)为:I+II+IV+V,满分为280分。如果I<80, II<10, IV<25, V<25, T<150中的任何一项成立,则视该分中心或综合中心的综合评估成绩不合格。

一次综合评估不合格者,将受到通报批评;连续2次综合评估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19条 综合评估由CERN领导小组领导,聘请5~7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且能公正、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担任评估委员。评委通过实地考查、听取汇报、审阅文档、检测仪器等方式,了解各站与中心的状况和能力,提出定量评估结果.#

四、附 则

第20条 对申请加入CERN的生态站的考核与评估,参照此办法进行。

第21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22条 本办法由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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