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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共享与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生态系统研究网络数据共享和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生态系统研究网络数据共享和管理条例》

修改说明

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2006121920日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CERN)第三届科学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的要求【科发资函字[2007]4号】,特修改和完善《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数据共享和管理条例》(暂行,以下简称《条例》)。2007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就综合中心提交的《条例》修改稿征求了各生态站/中心的意见,综合研究中心根据有关意见进行了修改与完善。200811920日,CERN科学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条例》(修订稿),现提交CERN领导小组审批。

以推动CERN的数据开放共享和规范化优质服务的指导原则,同时为保证《条例》的延续性。本《条例》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用户分级、数据保护期限、数据生产者权限和义务、数据使用者权利和义务、数据提交与共享、数据报送和审核方式、数据信息发布方式等内容,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CERN生态站-分中心-综合中心三级数据管理与共享服务体系。修改后的《条例》更加规范,便于执行,有利于推动CERN数据共享和管理工作。

根据《条例》第四条,建议成立由综合中心数据部、分中心和相关台站人员组成的CERN数据共享与管理工作组,负责《条例》的监督执行,请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人员名单,并报CERN领导小组批准和授权。

 

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科学委员会秘书处

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附件1: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数据共享和管理条例

附件2:中国科学院生态系统研究网络数据共享和管理条例(暂行)


 

 

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数据共享和管理条例

2008120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

为充分发挥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CERN)所获取数据的作用和有效保护其产权,规范地管理数据,依据《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章程》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原则

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严格保护数据生产单位的权益;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实现CERN成员单位(CERN各生态站、分中心和综合中心)之间的数据共享,逐步开展CERN与其它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流,完善CERN的数据共享体系。

第三条 管理方法

CERN数据和用户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同级用户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条例执行

CERN领导小组授权数据管理专家小组监督本条例的执行,审议在数据共享和管理过程中的争议事项。

第二章 数据保护与共享

第五条 数据性质和所有人权利

利用CERN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数据都是国家的数据资源,为数据生产单位(或研究者)和CERN共同所有。数据生产单位不具有对数据的独立产权,但享有署名权、优先利用权,也有权向他人提供数据服务和交换其生产的数据产品,提出数据保护期限的建议。

第六条 数据生产者和管理者权限与义务

CERN各成员单位可以自行使用和处置各自所生产的数据,并对外提供数据服务;综合中心、分中心有权利和义务按数据分类、用户分级以及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组织各自收集和管辖的数据资源的集成性开发,并直接向各类用户提供所管辖数据的对外服务。

CERN综合中心数据部、分中心和台站的相关数据管理人员组成CERN数据管理队伍。受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台站和分中心有权管理和处置其所产生的数据;综合中心有权管理和处置网络产生的所有数据。

CERN各成员单位每年有义务向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提供各自数据服务的情况,接受有关数据共享情况的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  数据分类

CERN的数据包括CERN各成员单位所生产、加工集成和通过有关渠道获取的各种数据。为便于共享和管理,将CERN的数据分为如下2类(用罗马数字表示类号)共计7个子类(用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子类号)。数据类型包括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数据、影像、照片。

1网络监测数据:CERN观测手册所规定的有关生态系统常规定位观测数据。包括5个子类:

Ⅰ1常规生物要素监测数据;

Ⅰ2常规水文要素监测数据;

Ⅰ3常规土壤要素监测数据;

Ⅰ4常规气象要素监测数据;

Ⅰ5各分中心和综合中心利用网络监测数据集成或整编的各类综合数据集。

针对Ⅰ1Ⅰ4类数据,为了加强数据审核的时效性,将Ⅰ1Ⅰ4类数据划分为以下两个子类:

A类:利用自动观测仪器获取的、观测频率大于等于1/每日或者每日观测数据大于等于1条的数据;

B类:其它监测数据。

2研究项目(课题)产生的数据。包括2个子类:

Ⅱ1CERN为依托、由科学院经费直接支持的研究项目/课题所获得的各类观测和实验数据以及综合集成的区域性生态环境数据;

Ⅱ2非科学院经费直接支持的各类研究项目/课题,研究工作中主要是利用CERN的各生态站、分中心和综合中心的实验研究设施、仪器或数据等条件所获得的各类数据。

第八条 用户分级

将数据用户分为5级,分别为:

0CERN具有管理权限的国家及中国科学院中的有关部门的人员;

1—CERN各成员单位以及承担CERN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CERN成员单位包括各野外台站、分中心、综合中心及其所在科研院所;

2科学院的各研究单位和国内其它部门的研究单位及其它非盈利的事业机构的人员;

3国外科学研究机构和国际科学研究组织的人员

4其它。

第八条 数据保护期限

为了保证不损害原始数据生产方和提供方的利益,保护其合法产权,对各类数据分不同用户级别设定相应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的起始日期为数据的应提交日期。对各类数据和各级用户的保护期限作如下规定:

1CERN所有的各类数据对0级用户不设保护期限;

2)对1级和2级用户而言,I类数据的保护期限分别设定为0.51年,类数据中一般性数据的保护期限分别设定为12年。

3)对3级和4级用户而言,I类数据和类数据中一般性数据不设定具体明确的保护期限,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根据每次用户申请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主要根据用户申请使用数据的具体内容、使用方式、使用目的等),由数据提供单位参照国家的相关法规拟定数据服务的建议,报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最后数据提供单位根据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定意见结果,与用户签订数据使用协议书,以许可的方式向用户提供相应数据服务,同时将服务结果向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

4类数据中的一些特殊类型的数据,应参照国家的相关法规,由数据生产者提出具体的保密范围和保护期限建议,但需要经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

第十条 数据使用者权利

14级用户可通过交换、协议或付费方式获取和使用他人生产的、处于保护期内的各类数据。各级用户希望使用尚在保护期内的数据时,必须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各级用户可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通过CERN综合中心的网站、CERN 其它成员单位的网站自由获取和使用已经完全公开的各类数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免费申请获取和使用超出保护期限的各类数据。

第十一条 数据使用者义务

使用CERN数据的用户在发表相关成果时,应明确数据来源,标注其所利用数据的生产单位(或研究者)、数据提供单位。并向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数据利用情况的相关信息,将其所发表成果(论文或报告等)赠送数据生产单位和数据提供单位(综合中心、其它成员单位)各一份。标住的方式包括:

(1)           在正文中明确说明数据的生产单位;

(2)         在致谢中明确标住生态站/分中心名称。

14级用户可获取和使用他人生产的各类数据,但未经数据生产单位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者转手提供。

第十二条 用户违规处理

当用户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时,即视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CERN及数据生产单位可依法追究侵权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 数据提交与共享

CERN各野外台站应按规定及时向分中心或综合中心提交相关数据,否则,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相应地限制其共享数据的权限。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十四条 数据报送和审核方式

各数据生产、加工单位在整编和保存文件档案的基础上,应按综合中心和分中心规定的标准格式录入计算机,并按下列程序将数据报送到分中心和综合中心。在提交类数据时,应提出数据共享条件和数据发布方式。

对于Ⅰ1Ⅰ4类的A子类数据,数据报送和审核方式规定如下:

l  生态站向分中心报送

生态站应向分中心提供由分中心进行分次、分批或一次性进行数据审核和报送数据的接口,接口方式可以是文件传送方式或者其它软件工具平台方式,具体方式向由综合中心、分中心、台站协商决定,各生态站须按照协商的具体要求执行。

l  分中心向综合中心报送

各相关分中心应于每个观测年度的每季度(具体上交时间定在每年的4月、7月、10月、次年1月的2530日)上交一次前一季度的、通过质量检验的各生态站的观测数据和《各生态站数据质量评估报告》(第X季度)到综合中心,同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到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中心应于收到分中心报送数据和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前将《各分中心数据报送情况报告》(第X季度)报送到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中心在最后一季度上报数据时,应该同时提交汇总全年的A类观测数据,并提交《各季度报送情况的综合报告》到综合中心和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

l  数据质量控制情况的询问与答复

分中心、综合中心有责任将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在提交数据质量评估报告之后的半个月之内分别向有关生态站、有关分中心进行通报,同时有关生态站、有关分中心有责任就问题解决情况在半个月之内给予综合中心、分中心明确答复与反馈。

(1)   对于Ⅰ1Ⅰ4类的B类数据,数据报送和审核方式规定如下:

l  生态站向分中心报送

生态站应向分中心提供由分中心进行分次分批或一次性进行数据审核和报送数据的接口,接口方式可以是文件传送方式或者其它软件工具平台方式,具体方式向由综合中心、分中心、台站协商决定,各生态站须按照各分中心的具体要求执行。

l  分中心向综合中心报送

各分中心应于次年430日前将通过质量检验的各生态站前一年的B类观测数据报送到综合中心,同时将包含A类、B类观测数据评估结果的《各生态站数据质量评估报告》提交到综合中心和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中心应于次年530日前,将《各分中心数据报送情况报告》报送到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CERN综合数据库年度更新,发布CERN数据资源信息。

l  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由于某些具体的特殊情况导致野外台站无法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数据到分中心,需要分中心向综合中心、综合中心向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延迟数据上报时间,得到批复后,分中心向综合中心、综合中心向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数据和评估报告的时间均予以顺延。

2Ⅰ5类数据由各分中心以及综合中心负责,依据监测数据状况,分时段进行集成和整编,报送综合中心入库,综合中心及时发布数据更新信息。

31类数据,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在项目/课题验收前2个月,通过相关生态站或中心按项目/课题的性质将数据报送到相应的分中心或综合中心,由各中心组织专家对所报送的数据进行质量审核、汇总,出具相应的数据验收意见。数据报送情况将作为项目/课题完成情况和成果评价的基本依据。

4Ⅱ2类数据,原则上由生态站和分中心与项目/课题负责人协商,在课题验收后的2个月内,在生态站或分中心数据管理人员的协助下对数据进行系统整理,并附相关说明,直接或通过各生态站、分中心报送到综合中心。综合中心在收到报送数据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输入CERN综合数据库中,发布新增数据资源信息。

第十五条  数据库的保存与更新

CERN综合数据库在综合中心运行,专业数据库在各分中心运行,站点数据库在生态站运行, 逐步完善综合中心-学科分中心-生态站分布的三级数据管理和服务体系。综合中心、分中心和生态站必须及时更新所管理的数据库。为了保证CERN数据库的安全运行,需要对CERN数据库进行异地备份保存,每年度综合中心应将综合数据库在各分中心备份,分中心应将专业数据库在综合中心备份。

第十六条  CERN成员单位的数据发布和对外提供数据服务的权限

CERN的数据系统为一个由综合中心-学科分中心-生态站构成的分布式网络体系,各生态站和分中心分别保存和管理各自所生产、加工的数据档案和数据库,CERN综合中心负责总体集成和管理CERN综合数据库,按不同数据的性质、来源和协议的共享条件,设定数据发布和使用权限,以不同方式对外发布数据目录和真实数据。对CERN各成员单位的数据发布和对外提供数据服务权限做如下规定:

1 各生态站和各分中心、综合中心具有发布本单位所产生的真实数据和数据信息(数据目录)的权限,并可依据本单位的数据管理和共享政策独立审批和提供相应的数据服务;提供数据服务的各生态站、分中心和综合中心应追踪使用数据单位的数据使用及产出情况。

2 综合中心负责向数据用户发布有关CERN分布式网络体系中的所有成员单位的数据目录,可以按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不同级别的用户提供各种类型数据的服务,负责与国际相关机构的数据交换,协助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和审批数据用户申请等工作。

第十七条  数据信息发布方式

在各生态站和各分中心发布本单位所产生的原始数据和数据信息(数据目录)的基础上,综合中心于每年630日前,通过互联网对外发布综合中心-学科分中心-生态站构成的分布式网络体系的年度数据资源编目信息和可以完全公开的真实数据,说明具有共享权限的数据资源内容及其提供单位、获取数据的地点和方式。

第十八条 共享数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 1-4级用户可以直接向CERN各数据生产单位申请共享其独立生产和加工、处于保护期限内的各类数据,通过协商解决共享问题,以合同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各级用户也可向综合中心申请处于保护期限内的CERN数据,由综合中心通告数据生产单位,在得到数据生产单位的许可或达成数据利用协议的前提下,可对用户提供数据服务。

2 1-4级用户可以通过CERN各数据生产单位的网站或其它方式申请获取和使用处于保护期限外的各类数据。各级用户也可以通过CERN综合中心的网站或其它方式申请获取和使用处于保护期限外的各类数据。接收申请并提供数据服务的单位应将相关的数据利用信息告知原数据生产单位。

3 0级用户可以向综合中心提出获取和使用CERN数据的要求,经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后,可以免费获取各类数据。

第十九条 数据服务的收费

CERN的数据是对国内外开放的国家公共资源,对CERN各成员单位以及科学院内部用户、科学院以外的国内科研用户的数据服务都是非盈利性的,数据服务单位只限于收取提供数据服务时的数据加工成本费;CERN各成员单位对国内其它用户以及国际科研用户提供数据服务时,主要以科技合作方式提供,可依据《合作研究协议书》以合作经费等形式适当收取相应的数据生产成本费(有关数据加工成本费和数据成本费的计算标准,及其所收费用的使用方法将另行规定)。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各生态站、分中心和综合中心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生态系统研究网络数据共享和管理条例》(暂行)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生态系统研究网络数据共享和管理
条例(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CERN)所获取数据的作用和有效保护其产权,规范地管理数据,依据《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章程》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严格保护数据生产单位的权益;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实现CERN成员单位(CERN各生态站、分中心和综合中心)之间的数据共享,逐步开展CERN与其它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流,完善CERN的数据共享体系。

第三条 CERN数据和用户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同级用户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CERN领导小组授权数据管理专家小组监督本条例的执行,审议在数据共享和管理过程中的争议事项。

第二章 数据保护与共享

第五条 利用CERN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数据都是国家的数据资源,为数据生产单位(或研究者)和CERN共同所有。数据生产单位不具有对数据的独立产权,但享有署名权、优先利用权,也有权向他人提供和交换其生产的数据,提出数据保护期限建议。

第六条 CERN数据包括CERN各成员单位所生产、加工集成和通过有关渠道获取的各种数据。为便于共享和管理,将CERN的数据分为如下2类(用罗马数字表示类号)8子类(用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子类号)。

1类--网络监测数据:CERN观测手册所规定的有关生态系统常规定位观测数据。包括5个子类:

Ⅰ1类--常规生物要素监测数据;

Ⅰ2类--常规水文要素监测数据;

Ⅰ3类--常规土壤要素监测数据;

Ⅰ4类--常规气象要素监测数据;

Ⅰ5类--各分中心和综合中心利用网络监测数据集成或整编的各类综合数据集。

2类--研究项目(课题)产生的数据。包括2个子类:

Ⅱ1类--以CERN为依托、由科学院经费直接支持的研究项目/课题所获得的各类观测和实验数据以及综合集成的区域性生态环境数据;

Ⅱ2类--非科学院经费直接支持的各类研究项目/课题,研究工作中主要是利用CERN的各生态站、分中心和综合中心的实验研究设施、仪器或数据等条件所获得的各类数据。

第七条 将数据用户分为5级,分别为:

0——国家及院有关部门;

1——CERN各成员单位;

2——科学院内研究单位;

3——国内研究单位及其它非盈利机构;

4——其他。

第八条 为了保证不损害原始数据生产方和提供方的利益,保护其合法产权,对各类数据分不同用户级别设定相应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的起始日期为数据的应提交日期。数据生产者可提出对所生产的各类数据的保护期限的建议。各类数据对0级用户不设保护期限;对0级以外的用户的保护期限设定为:

I类数据:对12级用户分别设为0.51年,对34级用户的保护期限另行规定发布;

类数据:对12级用户分别设为12年,对34级用户的保护期限另行规定发布。

第九条 CERN各成员单位可以自行使用和处置各自所生产的数据;14级用户可通过交换、协议或付费方式获取和使用他人生产的、处于保护期内的各类数据,但未经数据生产单位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者转手提供。

第十条 各级用户可依据本《条例》的规定程序,免费申请获取和使用超出保护期限的各类数据,或通过CERN综合中心网站自由获取和使用已经完全公开的各类数据。

第十一条 使用CERN数据的用户在发表相关成果时,应注明其所利用数据的生产单位(或研究者)、数据提供单位,并向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数据利用情况的相关信息,将其所发表成果(论文或报告等)赠送数据生产单位和综合中心各一份。

第十二条 违反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即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CERN及数据生产单位可依法追究侵权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 CERN各成员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分中心或综合中心提交相关数据,否则,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相应限制其共享数据的权限。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十四条 数据报送。各数据生产、加工单位在整编和保存文件档案的基础上,应按综合中心和分中心规定的标准格式录入计算机,并按下列程序将数据报送到分中心和综合中心。在提交类数据时,应提出数据共享条件和数据发布方式,否则视为无附加条件。

Ⅰ1Ⅰ4类数据,由各生态站按各分中心的要求按期报送到相应的分中心;各分中心应于331将通过质量检验的各生态站前一年的观测数据和《各生态站数据质量评估报告》报送到综合中心,同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到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中心应于415将《各分中心数据报送情况报告》报送到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520完成CERN综合数据库年度更新,发布CERN数据资源信息。

Ⅰ5类数据由各分中心以及综合中心负责,依据监测数据状况,分时段进行集成和整编,报送综合中心入库,综合中心及时发布数据更新信息。

Ⅱ1类数据,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在项目/课题验收前2个月,通过相关生态站或中心按项目/课题的性质将数据报送到相应的分中心或综合中心,由各中心组织专家对所报送的数据进行质量审核、汇总,出具相应的数据验收意见。数据报送情况将作为项目/课题完成情况和成果评价的基本依据。

Ⅱ2类数据,原则上由生态站和分中心与项目/课题负责人协商,在课题验收后的2个月内,在生态站或分中心数据管理人员的协助下对数据进行系统整理,并附相关说明,直接或通过各生态站、分中心报送到综合中心。综合中心在收到报送数据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输入CERN综合数据库中,发布新增数据资源信息。

第十五条 数据库的保存与更新。CERN综合数据库在综合中心运行,专业数据库在各分中心运行。综合中心和分中心必需及时更新所管理的数据库。为了保证CERN数据库的安全运行,需要对CERN数据库进行异地备份保存,每年度综合中心应将综合数据库在各分中心备份,分中心应将专业数据库在综合中心备份。

第十六条 网络成员单位的数据发布和对外提供数据服务的权限。CERN的数据系统为一个分布式网络体系,各生态站和分中心分别保存和管理各自所生产、加工的数据档案和数据库,CERN综合中心负责总体集成和管理CERN综合数据库,按不同数据的性质、来源和协议的共享条件,设定数据发布和使用权限,以不同方式对外发布数据目录和部分原始数据。对CERN各成员单位的数据发布和对外提供数据服务的权限做如下规定:

1)各生态站和各分中心具有发布本单位所产生的原始数据和数据信息的权限,并可依据本单位的数据管理和共享政策独立审批和提供相应的数据服务;

2)综合中心负责向数据用户发布有关CERN综合数据库的数据信息(数据目录),审批数据用户的申请,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数据服务。

第十七条 数据信息发布方式。在各生态站和各分中心发布本单位所产生的原始数据和数据信息的基础上,综合中心于每年520日前,通过互联网对外发布网络数据资源编目和可以完全公开的原始数据,说明具有共享权限的数据资源内容及其提供单位、获取数据的地点和方式。

第十八条 共享数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 各级用户可以直接向CERN各成员单位申请共享其独立生产和加工、处于保护期限内的各类数据,通过协商解决共享问题,以合同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各级用户也可向综合中心申请处于保护期限内的CERN数据,由综合中心通告数据生产单位,在得到数据生产单位的许可或达成数据利用协议的前提下,可对用户提供数据服务。

2 国家有关部门、科学院有关部门可以向综合中心提出获取和使用CERN数据的要求,经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后,可以免费获取各类数据。

3  各级用户可以通过CERN综合中心网站或其它方式申请获取和使用处于保护期限外的各类数据。接收申请并提供数据服务的单位应将相关的数据利用信息告知原数据生产单位。

4)提供数据服务的各级成员单位应追踪使用数据单位的数据使用及产出情况。

第十九条 数据服务的收费。CERN数据网络是一个对国内外开放的运行网络,对生态系统网络各成员单位以及科学院内部用户的数据服务都是非盈利性的,只限于收取提供数据服务时的数据加工成本费;CERN各成员单位对科学院以外的国内或国际科研用户提供数据服务时,主要以合作研究方式提供,依据《合作研究协议书》,以合作经费等形式适当收取相应的数据生产成本费(有关数据加工成本费和数据成本费的计算标准,及其所收费用的使用方法将另行规定)。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各生态站、分中心和综合中心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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