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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科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科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01012发布,20081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CERN)科学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科学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委员会是CERN的学术领导机构,负责确定CERN的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制定CERN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科学委员会由在生态学及相关学科领域有影响的学者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4人,委员15~18人,由CERN领导小组聘任。

第四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新一届科学委员会连任委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3

第五条  科学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科学委员会的决定和交办的有关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委员会可设若干专题工作组,其任务由科学委员会讨论确定。专题工作组组长由科学委员会副主任或委员担任,成员由委员担任,也可邀请科学委员会以外的人员参加。所确定的专题工作完成后,专题工作组自行结束,其任期最长不超过同届科学委员会的任期。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  科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和修订CERN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促进和监督规划的实施;

(2)   起草、讨论CERN有关管理条例、章程和办法,提交CERN领导小组批准;

(3)   审议CERN年度工作总结,讨论下年度工作计划;

(4)   组织CERN层面联网与综合研究项目的立项申请;

(5)   评审与论证CERN层面布设的联网与综合研究项目;

(6)   组织编写CERN层面的决策咨询报告;

(7)   组织国际、国内各类学术研讨会和交流活动;

(8)   协调CERN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与国际研究计划;

(9)   承办CERN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科学委员会委员的主要义务

(1)   履行科学委员会的职责,完成科学委员会委派的任务;

(2)   参加CERN科学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

(3)   审议或表决科学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4)   组织和参加CERN学术交流活动,在各自专业领域发挥作用;每位委员每3年至少应在CERN的学术活动中作1次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报告;

(5)   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职责:

(1)   筹备科学委员会年会和专题工作组会议;

(2)   组织编写CERN年报、技术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等;

(3)   组织有关学术研讨会、国内外科学考察等;

(4)   负责与科学委员会委员、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站综合中心、分中心的联络;

(5)   组织和代表CERN参加国际长期生态系统研究网络(ILTER)年会和其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6)   承办科学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活动办法

第十条  科学委员会以召开科学委员会年会和专题会议、参加CERN工作会议等方式开展活动。必要时,可由主任、副主任商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科学委员会年会每年召开1次,由主任和副主任主持,必要时可邀请CERN领导小组和科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议程由CERN科学委员会秘书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并报科学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年会的通知一般在会前1个月发至各位委员与其他与会代表,通知应说明会议的主要议题。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由CERN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到有关研究所、生态站、中心/分中心。

第十三条  年会的与会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不能与会的委员应在会前1周以前向科学委员主任请假,并以文字形式(含电子文本)向秘书长提交关于年会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  科学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各类专题工作会议,由专题工作组长负责召集,秘书处协助。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会委员人数超过科学委员会总人数的2/3,并获得2/3以上票数同意视为表决通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六条  科学委员会委员代表CERN参加国际组织,需经CERN领导小组组长授权;代表CERN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需经科学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科学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活动经费列入CERN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科学委员会活动条例》(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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