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 |
关键字:生态
时间: 2003-04-11 点击率: 1400545 |
摘 要: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邹声文 胡涛涛) 国家环保总局将选择部分地区作为国家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试点期限为2003年4月至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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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目标、范围、重点、步骤、要求和期限及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等做出了规定。
通知要求各地结合生态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试点范围和内容。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择10%左右环境监察能力较强、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按不同的生态环境类型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以资源开发项目和开发建设活动(包括草原、湿地、矿山、土地资源等)、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生态功能区、海岸地区、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建设、生态建设等)、小城镇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及畜禽养殖等生态环境监察为重点内容。
通知指出,各地环保局(厅)应把环境监察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起来,把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察制度与加强执法结合起来。各地要以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良好区的生态保护工作为目标,瞄准突破口,以点带面,积极推进;要着力查处生态环境破坏案件,解决突出生态问题,力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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