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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视湿地的生态作用及效益
关键字:湿地,生态   来源: 光明日报   时间: 2005-03-22  点击率: 1373266

     《湿地公约》把湿地定义为:“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和水域,蓄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水区。”按照这个定义,湿地包括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域地带等。湿地不但拥有丰富的资源,还有巨大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效益。各种类型的湿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淡水资源、均化洪水、调节气候、降解污染物和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湿地的生态效益主要表现在 第一,为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提供了优良的生存场所,也为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特别是水禽提供了必须的栖息、迁徙、越冬和繁殖场所。我国湿地仅鸟类就达271种之多。因此,中国湿地保护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二,许多湿地地区是地势低洼地带,与河流相连,是天然的调节洪水的理想场所,防旱功能也十分明显。第三,导致全球气温变暖的主要原因是二氧化碳过多。湿地固定了陆地生物圈35%的碳素,总量为770亿吨,是温带森林的5倍,单位面积的红树林沼泽湿地固定的碳是热带雨林的10倍。第四,湿地具有很强的降解污染的功能,使其被誉为“地球之肾”。第五,湿地有很强的防浪固岸的作用。据国际权威自然资源保护组织测算,全球生态系统的总价值为33万亿美元,仅占陆地面积6%的湿地,生态系统价值就高达5万亿美元。中国的生态系统价值为7.8万亿元人民币,占国土面积3.77%的湿地,生态系统价值达2.7万亿元人民币,单位面积生态系统价值非常高。

  湿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有:一、提供丰富的动植物食品资源。湿地有利于水生动植物和水禽等野生生物生长,成为水产品捕捞、人工养殖和湿地经济植物的优良场所。二、可以为人类社会工业经济的发展提供包括食盐、天然碱、石膏等多种工业原料,以及硼、锂等多种矿藏;湿地通过航运、电能又为人类文明和进步作出巨大贡献。三、由于湿地特有的资源优势和环境优势,一直是人类居住的理想场所、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发祥地,并具有自然观光、旅游、娱乐等方面的功能。

  目前我国湿地面临着多种威胁,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滩涂开垦、环境污染、生物资源过度利用等,导致宝贵的湿地面积不断减少,功能下降。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最近又发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开展了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国际合作,加强了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这些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湿地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但与湿地的重要性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湿地保护和管理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长期以来,湿地的重要功能和价值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准确揭示湿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特别是生态效益。过去,在没有湿地概念的时候,人们自然也不会谈湿地的各种效益。从有了湿地的概念以后,湿地的某些效益才逐步被人们所认识。但在认识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只看到了湿地的直接经济效益,例如,从湿地内可获得鱼、芦苇等动植物产品,这些东西很容易算出它的价值。但对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社会价值一直没有开展过科学系统的评价和研究,其生态系统的价值往往被人们忽略。实际上,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湿地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要比其直接的经济价值高得多。我国科学家近来对一些重要湿地开展了较为系统的评价工作,如通过对扎龙湿地的评估得出的结论是,扎龙湿地的总价值为146亿元,其中直接使用价值为15亿元,包括动物产品价值、植物产品价值、旅游价值和科研价值等,而非使用价值却高达131亿元,包括湿地的各种生态效益和功能以及社会效益等,直接使用价值仅占约10%。由于湿地的真实价值没有被揭示出来,而且即使是经济价值,由于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和利益群体,也没有准确的统计。人们往往只看到了湿地价值的很少一部分。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湿地的科学研究机构,培养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开展广泛深入的研究工作。当前,应尽快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有了符合客观情况的指标体系,才能全面准确掌握湿地的各种效益,才能让广大群众在了解和认识湿地的重要功能和价值的同时认识到保护湿地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二是湿地的权属不清。搞湿地工作的都知道,湿地的土地权属不清,管理部门多是我国湿地工作的一大显著特点。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专门的湿地立法,湿地没有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在国家土地分类中没有把湿地作为一个专门的土地类型,而是把湿地中的河流、湖泊归为不同的土地类型,至于自然湿地中很重要的沼泽湿地则归为未利用地,这从客观上加速了对沼泽等自然湿地的开发,而忽视了这些重要湿地所拥有的巨大生态功能和社会效益。由于没有为湿地设立专门的土地类型,湿地就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国家许多宏观规划中,特别是全国土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无法把湿地作为重点保护对象纳入国家的保护范围。另外,湿地的景观效益、生态效益等,也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有经济效益和利益抢着管,没有利益和要承担责任就往外推,许多地方存在着交叉管理和多头管理的现象。湿地的土地权属不清是导致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难以开展的根本症结之一。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 赵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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