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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研究与管理简报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 |
关键字:非典
时间: 2003-05-09 点击率: 1115649 |
摘 要: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2003年 第11号 |
卫生部出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2003年 第11号
为评估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危险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蔓延,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现予以公布。
一、判定标准
(一)密切接触者
1、飞机
(1)一般情况下,民用航空器舱内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
(2)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舱内所有人员。
2、铁路旅客列车
(1)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
3、汽车
(1)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
(2)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
4、轮船
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
5、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自其出现症状前3天起,有过较长时间近距离接触的下列人员:
(1)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居住的人员;
(2)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一个教室内上课的教师和学生;
(3)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同一工作场所(如办公室、车间、班组等)的人员;
(4)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共餐的人员;
(5)护送病人或疑似病人去医疗机构就诊或者探视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亲属、朋友、同事或一般汽车司机;
(6)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接触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护人员;
(7)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如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期间,病人有高热、打喷嚏、咳嗽、呕吐等剧烈症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作为密切接触者。
(二)一般接触者
1、民用航空器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人员。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
3、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同一车上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余人员。
4、乘坐轮船时,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5、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除了密切接触者之外,其他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短暂接触的人员。
二、处理原则
(一)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1、隔离观察期限为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
2、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触者,离开交通工具后,应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具体隔离地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统一地点隔离观察或在家隔离观察。
3、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接触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如接触时间是在非典或疑似病人出现症状后,应尽量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如接触时间是在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生症状前,可在家隔离观察。
4、在家隔离者不得外出并要注意家人的防护。隔离观察期间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视察或电话联系并给予健康教育和指导;
(2)密切接触者应每天早晚各测试体温1次。
(二)一般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一般接触者原则上可以正常工作、学习。
1、对交通工具中的一般接触者,留验站人员应登记所有有关信息,并通报旅行者目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应向一般接触者讲明情况,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后,应及时与当地疾病控制机构联系,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对其实施2周的观察。在观察期间,一般接触者应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1次,并向基层或社区医务人员报告,医务人员应每天与他们取得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2、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接触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一般接触者应在接触后的14天内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
所有的接触者,在观察期间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通知当地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烧门诊就诊。
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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