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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系统研究与管理简报
专家呼吁尽快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关键字:生态,补偿   来源: 环境报   时间: 2006-03-13  点击率: 1221583

  全国政协常委、国家环保总局原副局长汪纪戎代表无党派人士界委员3月8日在十届全国政协会议上发言时强调,应尽快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汪纪戎说,尽快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生态补偿政策,国家才能在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与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之间进行平衡和调整,才能通过公益补偿机制寻求东部经济资本和西部生态资本的平衡,实现东西部人民生态保护惠益的平衡。

  针对企业把生态保护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和环境这一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设立了专题进行研究和试点。由于我国生态补偿法制、机制、体制尚不完善,受损主体和受益主体行为往往又不易界定,而破坏生态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源于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政绩,加上执行相关措施的部门分割、空间分散、行政色彩浓厚、管理成本趋高,往往补偿难以到位,且补偿受益者与应补偿者脱节,多渠道的补偿办法又未与生态绩效直接挂钩,投入效果被打了折扣。

  汪纪戎说,仅靠行政手段不仅不现实,政策措施也很容易因被异化而变味儿。她建议,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责任原则,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的组织原则,从点到面、先易后难的操作原则,广泛参与、因地制宜的实施原则,建立中国生态补偿整体框架;调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直接用于生态保护的比例;对西部输出的资源、能源征收生态补偿费,设立西部生态补偿专项基金,重点用于补助资源、能源开发后的生态修复;尽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可选择广东、浙江两省探索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政策的试点;选择山西省作为煤炭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政策试点;选择相对独立的流域生态系统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通过建立水质水量协议、交界断面水质管理、排污权交易等手段,建立跨区域的生态共享机制;国家应对占有环境资源不等进行平衡和调整,应在“民法”和“物权法”中有明确规定,在全社会树立“环境有价、资源有价、生态功能有价”的观念;修改“环保法”,理顺环保基本法和其他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建立统一、协调、完善的自然生态利益补偿制度,规范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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